(2015)杭富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全水、许少兵与许少兵、富阳佳盛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水,许少兵,富阳佳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周全水。委托代理人:程立军。被告:许少兵。被告:富阳佳盛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金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代表人:何晓东。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戚侃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表人:娄伟民。委托代理人:杨毅。被告(追加):陈欢忠,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3197005281410,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仙里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水诉被告许少兵、富阳佳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陈欢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全水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全水以尚需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全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2元(缓缴),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周全水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