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督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学勇终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248号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学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督字第248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学勇,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受理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2015)慈民督字第2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学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学勇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慈民督字第2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中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