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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虎白灵与周世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虎某某,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虎某某以与被告周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104元,合计179元,由原告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79元)。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