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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董志青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董志青,付荣信,董成启,董志生,董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志青,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荣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成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志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成银,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费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书及本院(2014)费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庆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