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邢利民与李文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利民,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邢利民。被执行人李文军。邢利民申请执行李文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利民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军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一终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元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