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作立。委托代理人陈龙、孟双印。被告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