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名朗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联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名朗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麦龙贸易有限公司,陈盛刚,胡小芳,陈盛翔,南丽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联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守。被执行人杭州名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盛翔。被执行人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仙。被执行人杭州麦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泉。被执行人陈盛刚。被执行人胡小芳。被执行人陈盛翔。被执行人南丽景。申请执行人浙江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名朗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麦龙贸易有限公司、陈盛刚、胡小芳、陈盛翔、南丽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