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湾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保利(江西)金通泰置业有限公司、龙世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利(江西)金通泰置业有限公司,龙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保利(江西)金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8197-9。被执行人:龙世海,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吉安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湾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龙世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世海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保利(江西)金通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0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51元,申请执行费1723.26元(迟延履行利息的申请执行费另行计算)。被执行人龙世海除已支付案件受理费21451元外,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世海银行存款10991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兴强审 判 员 左莉娜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吁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