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谭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谭建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674-2号原告张建超,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谭建芳,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超诉被告谭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超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建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超撤回对被告谭建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世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