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晓东与崔树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崔树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马晓东。被告:崔树军,烟台开发区申通快件服务部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崔松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诉被告崔树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晓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晓东负担。审 判 员 郭淑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