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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马会宁、孙爱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马会宁,孙爱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志刚,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会宁,男,现年37岁,汉族,农民。被告孙爱民,男,现年45岁,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马会宁、孙爱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刚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折半收取,由张志刚负担40.50元。审 判 长  王续成审 判 员  吕晓兰人民陪审员  刘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