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超与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李超。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经营者:黄善玲。原告李超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