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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超与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李超。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经营者:黄善玲。原告李超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桃渚之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