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施建良与石狮维克戴斯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良,石狮维克戴斯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施建良,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石狮维克戴斯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荣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施建良与被执行人石狮维克戴斯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13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石狮维克戴斯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施建良款项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施建良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石狮维克戴斯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2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