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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海东与被申请人熊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东,熊四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45号申请人徐海东,男。被申请人熊四田,男。申请人徐海东以被申请人熊四田购买申请人徐海东的钢材,尚欠钢材款400000元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熊四田在资兴市望江路国有土地一块的使用权[编号:资国用(2009)第2765号],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在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大坝码头房屋一幢,保全价值400000元。李香坤自愿用位于东江农贸市场房屋一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海东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四田在资兴市望江路国有土地一块[编号:资国用(2009)第2765号]的使用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熊四田在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大坝码头房屋一幢,保全价值400000元;查封担保人李香坤位于东江农贸市场的房屋一幢(资房私字第6716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