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长艳与魏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艳,魏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杨长艳,女,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东社区人,陵川县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魏雪峰,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人,陵川县沙河铁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艳与被告魏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长艳负担。审 判 长 王中红人民陪审员 赵书胜人民陪审员 王喜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