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远高诉被告夏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高,夏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邓远高,男,汉族。被告:夏媛,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远高诉被告夏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邓远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高撤回对被告夏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远高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彬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