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雅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