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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雅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