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何玉仁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立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仁。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确认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上诉人的松岭供应站,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松岭路。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的变更,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原审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