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玉锦与青岛美佳橱艺轩装饰配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锦,青岛美佳橱艺轩装饰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王玉锦。被告青岛美佳橱艺轩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博,经理。原告王玉锦诉被告青岛美佳橱艺轩装饰配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涉案房屋青岛市登州路22乙号4栋602户房屋的产权人系孟辉,非本案原告王玉锦。本院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