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邢国艳与于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邢国艳,现住榆树市。被告于洪元,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国艳与于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国艳与被告于洪元沟通协商,双方有和解的意愿,因此,原告邢国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永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