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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魏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