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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飞,叶雪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53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法定代表人洪日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章文,系该社员工。被告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剑飞,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剑飞,私营企业主。被告叶雪君,私营企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飞、叶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香琴审 判 员  郑世罗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