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玲玲与赵桂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玲,赵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赵玲玲,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桂英,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玲玲与被执行人赵桂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玲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未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第二季度的赡养费,执行标的为36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未执字第0055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