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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玲玲与赵桂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玲,赵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赵玲玲,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桂英,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玲玲与被执行人赵桂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玲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未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第二季度的赡养费,执行标的为36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未执字第0055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