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胡年平与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年平,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胡年平,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孝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二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RHXX**江淮牌小型轿车过户至胡年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