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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舒隆学因与被申请人方礼华劳务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隆学,方礼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舒隆学,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申请人:方礼华,男,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舒隆学因与被申请人方礼华劳务合同纠纷准备向本院起诉,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人舒隆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方礼华银行存款17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自愿为舒隆学提供担保并承担因财产保全错误而致使申请人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隆学与被申请人的劳务合同纠纷关系明确,申请人舒隆学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礼华银行存款17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杨立义审判员  袁新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