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天亮与被告陈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亮,陈小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彭民初字第34号原告张天亮,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生。被告陈小龙,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亮与被告陈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亮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天亮负担。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珠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