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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天亮与被告陈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亮,陈小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彭民初字第34号原告张天亮,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生。被告陈小龙,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亮与被告陈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亮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天亮负担。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珠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