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昌平与孟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杨昌平,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孟国红,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平与被告孟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杨昌平负担。审判长邱堂寅审判员洪坤超人民陪审员洪真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黄绍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