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均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均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交警队对面。法定代表人张伦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付权,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均容,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人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均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基于贵C839**号汽车已被肢解,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国庆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朝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