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健雄,冯嘉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健雄,冯嘉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成维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武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健雄,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青,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倩雯,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嘉丽,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叶青,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倩雯,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健雄、冯嘉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91元,减半收取2178.4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翰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红代理审判员 谭志华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佩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