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文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连,黄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81-1号申请执行人:任洪连,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黄文杰,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任洪连与被执行人黄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洪连以(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文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文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文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文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文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文杰的银行存款7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