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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法定代表人殷奉德,经理。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法定代表人赵世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19.00元,减半收取6710.00元,原告旺苍县嘉川石化建筑建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北驰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