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紫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4年9月1日决定撤销取保候审。2004年7月29日依法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刘某某不到案,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故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在浙江省诸暨市诸暨火车站被杭州铁路公安处诸暨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徐俊,贵州省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冷某某以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合并公开审理本案,2014年12月4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冷某某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就刑事部分第二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2月12日以本案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裁定发回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丰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冷某某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乡平塘村龙场组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某持刀将冷某某右胸背部、左胸部等部位砍伤,致其肋骨、右肩胛骨骨折、胸部开放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冷某某当日所受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酌定从重情节:1、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2、报复伤害他人。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案发时被告人所使用的杀猪刀已不能找回,没有实物,无法认定当时的杀猪刀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管制刀具,故不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几天前其五弟刘某林被被害人冷某某的儿子冷某妹欺负,而提起用编织袋包裹的杀猪刀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乡平塘村龙场组“五块田”(地名)拦住冷某妹对其威胁。被害人冷某某得知后赶到现场与被告人刘某某吵闹后互相追赶,期间冷某某途中捡起石头跑在前面,刘某某在后面追赶,追到曾某某(曾筛成)家空屋基处,被告人刘某某拿出杀猪刀将被害人冷某某砍伤。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伤鉴(法)字(2014)1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冷某某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与被害人冷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于2015年4月1日赔偿被害人冷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并真诚悔过,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冷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定罪证据有:事实证据(一)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生于1977年5月28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冷某祥证实:2003年6月16日早上7点过,其儿媳黄某某跑来说刘某某用刀要砍其儿子冷某某和孙子冷某妹,其赶紧去看。跑到寨子边曾筛成(曾某某)家屋基处,看见冷某某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背上和胸口各被砍一刀,右手被砍两刀,其五媳妇陈某某正在帮冷某某包扎伤口,这时,刘某光喊刘某某赶紧跑,其大喊“抓住凶手”并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刘某某,没有打着。刘某某左手拿着一个编织袋,另一只手拿着一把有木质手柄的刀,因刘跑远故没有看清是什么刀。之后是徐某某用三轮车送冷某某去坝羊卫生院治疗的。两家平时没有矛盾,只是前几天其孙子冷某妹与刘某某弟弟刘某林两个孩子扯皮。2、证人陈某某证实:2003年6月16日早上7点过,其在家门口看见侄儿冷某妹从坝羊方向跑来,冷某妹的母亲黄某某也在门口,冷某妹说刘某某与刘某光追着他杀,说着刘某某提着一把六尺刀,刘某光手提一把钉锤也来了。遇见冷某某后双方闹起来,一个赌一个,刘某某拿六尺刀走向冷某某,冷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刘,没有砸中,刘就追着冷跑,追到曾某某家屋基处,刘某某持刀砍冷某某的背部一刀,冷转身后刘又向冷的左胸部刺了一刀,冷去抢刀,被刘某某一扯,冷某某右手也受伤了,刘某某将冷某某杀倒在地后就跑了。3、证人徐某某证实:2003年6月16日早上7点过钟,其看田水后回家,看见冷某妹从龙场往坝羊方向跑,冷某某在后面跟着,刘某某手拿一把用编织袋包着的刀也跟着跑在他们的后面,刘某某说砍不着小的就砍大的,边说边抽出刀,冷某某捡起一块石头,两人互劝放下工具。这时其遇见冷某江正说话,双方又争论起来,刘某某向冷某某走去,冷捡起一块石头打刘,没有打中,冷就跑,刘紧追,冷某某跑到曾某某屋基处爬不上路坎,被刘某某砍中背部一刀,冷转过身,刘又刺冷左胸一刀,在抢刀的过程中冷的手也受伤了。刘某某提起刀就跑,冷某祥捡起一块石头朝刘某某打去,没有打中。冷某江请其用三轮车送冷某某去坝羊卫生院。4、证人陈某珍证实:2003年6月16日早上7点过钟,其下田看田水,回来的路上看见刘某某手拿一把有木把的杀猪刀追冷某妹,冷某妹跑去喊父亲冷某某。之后看见刘某某提刀追冷某某,追到曾筛成(曾某某)屋基处,冷某某想爬到坎上,但爬不上去,刘某某追上后用刀砍中冷的背部,流了很多血,冷刚要站起来,刘某某又刺向冷的胸部和手部。5、证人代某某证实:2003年6月16日早上其磨镰刀准备上坡割草,听见家对面吵闹,出来看是其儿子刘某某与冷某某在吵闹,其也跑去看,但因跑累了就停下来,看不见砍伤的过程,只见其儿子刘某某拿着家里的平时装杀猪刀的蛇皮口袋,后来刘某某砍伤冷某某后就往坝羊方向跑了。6、证人冷某江证实:其是冷某某的弟弟,2003年6月16日早上7点过钟,其侄儿冷某妹跑来讲刘某某拿刀拦他,其就去看,在路上遇见徐某某(黑狗),之后看见刘某某与冷某某在去龙场的路上,他们闹了一会,刘某某提刀追冷某某,追到曾某某的屋基处,刘杀了冷后背一刀,其不敢去劝,急忙到刘某乔家打电话报警。之后刘某某跑了,冷某某胸口全是血,其赶紧请徐某某用三轮车送冷去坝羊卫生院。(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证实:2003年6月16日早上7点过钟,其去田里路过“五块田”(地名)处时听到儿子冷某妹大喊一声,说被刘某某提杀猪刀威胁,这时刘某某的父亲刘某光提着一把铁锤、扛着一把锄头从坡上下来,其怕被打遂叫儿子冷某妹回家。冷某妹走在前面遇见其五弟冷某江,二人讲几句后又去找刘某某,其也跟着走到刘国志家空屋基处,刘某某正好来到,手里提着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一个长的东西,不知是什么,刘某某一来就问其服不服,意思是2003年6月14日冷某妹打刘某某兄弟刘某林的事,说着就从编织袋里抽出一把接有木质手柄的杀猪刀来威胁其,提着刀追其儿子,他们朝坝羊方向跑,其也紧追,这时刘某光喊刘某某追不到儿子就搞后面的,刘某某随即转身朝向其,其停住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二人互劝把工具放下,其见与刘某某有一段距离,故把石头扔了,后各自走路回寨子。当走到大路坎脚的小路,刘某某又跑来问其服不服,其没有讲话,刘某某提刀又朝其追来,其立马捡起一块石头向刘砸去,没有打着,其继续跑,跑到曾某某家空屋基处,其欲往坎上跑,但脚踩滑朝前面扑倒,这时刘某某用刀砍中其背部,其转过身来看见刘手中拿着刀,之后就晕了。其左胸、右手上臂和右手背各被砍一刀,但不知道是怎样被砍的。(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03年6月15日其听说冷某某的儿子冷某妹欺负其五弟刘某林,其想吓一下冷某妹。6月16日早上7点过,其从家里带了一把接有约一尺木把的尖刀(即杀猪刀)来到“五块田”(地名)处,遇见冷某妹就质问他是否欺负其五弟,冷某妹承认后其就让他去上学了。过了十多分钟,冷某某与他五弟冷某江及冷某妹来找其,当时在场的还有冷某某妻子黄某某、冷某江妻子陈某某,争论几句后其追冷某妹,冷某某也在其后面追,约追了200米没有追到冷某妹就停了,其返回看见冷某某手中拿着一块石头,二人没有动手,其就离开了。冷某某跟着走到坡脚田中间的小路,冷某某的父亲冷某祥从村里出来喊打其,后冷某某重新捡起石头砸向其,没有打着,其就去追冷某某,追到曾某某家的空屋基,看到冷某某正扑倒,弯腰起来,其追上后就用手中的杀猪尖刀砍了冷某某背部一刀,冷转过身来与其抢刀,但没有抢到,其拿起刀朝坝羊方向跑,冷某祥在后面用石头打其,有一石头打中后脑处,但不严重,其躲在松林里听过路的说冷某某可能要死了,其心慌就跑到长顺云盘后坐中巴车到贵阳,之后就在贵阳打工。当天用的刀其装在编织袋里,跑得太急不知掉什么地方了。鉴定意见(安)公(司)伤鉴(法)字(2014)1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冷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乡平塘村龙场组乡村路路边的一个空屋基处。中心现场的西南角(屋基与路之间的地坎)有一小片豆豉叶,豆豉叶面上有多处点状血迹。中心现场西南角5米的路中心有一片点状血(30cm×20cm)。量刑证据1、现金存款凭证证实: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预存赔偿款人民币55000元到本院执行专户。2、谅解书证实:2015年4月1日,因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真诚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冷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冷某某决定原谅被告人刘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3、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4月1日,因被告人刘某某赔礼道歉、真诚悔过、赔偿被害人冷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冷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在矛盾发生后未正确处理而导致矛盾升级,进而发展为刑事伤害案件,对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并且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以案发当天使用的作案工具不能找回,不应认定被告人具有持管制刀具从重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持管制刀具伤人、因报复伤害他人的量刑建议,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兰审 判 员 杨顺中人民陪审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