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姜国利与烟台开发区诺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利,烟台开发区诺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姜国利。被告烟台开发区诺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10号611室。法定代表人张振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利诉被告烟台开发区诺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开发区诺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韩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