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丽秋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海南省看守所。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王某甲在临高县新盈镇龙兰村王某某家门口附近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将王某甲摔倒在地上,致王某甲颈椎骨折。经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10月19日晚7时许,王某某因土地纠纷与王某甲发生冲突,互相扔沙子,王某某就冲上来拉住王某甲的头发将王某甲拉倒在地上。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9日晚7时许,王某某因土地纠纷与我吵架,互相扔沙子,之后王某某冲上来拉住我的头发将我拉倒在地上,当时我感觉一阵疼痛,动弹不了。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9日晚7时许,因为土地纠纷我与王某甲发生吵架,王某甲就向我扔沙子,我与王某甲就扭打在一起,后来我抓住王某甲的衣服将王某甲摔倒在地上。4、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琼公鉴(法)字(2014)1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盈镇龙兰村王某某家门口附近。6、海南省农垦总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1、颈2椎附件粉碎性骨折;2、颈脊髓损伤;3、颈3椎左侧椎弓板骨折;4、肺部感染。7、王某某的常住人口查询证实:王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将王某甲拉倒,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方日东人民陪审员 黄尚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