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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郝郝炳生与王王榆枝、党宏泰、刘振雄、高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党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9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党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郝某某欠款本金人民币17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6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0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某某分批次偿还郝某某欠款本息共计22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6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07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