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9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郝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