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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唐河县民政局申请强制执行唐河县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民政局,唐河县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河县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法定代表人仝书成,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滨河办事处谢庄社区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并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2014年10月22日唐河县民政局作出了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应为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仝书城作为该组组长应是被处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处罚决定的处罚主体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