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某某,范某某,泰安市某某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范某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281-1号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法定代表人展鹏,任董事长。被告程某某,居民。被告范某某,居民。被告泰安市某某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外环灌庄村。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任经理。被告范某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