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袁世金与吴乾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金,吴乾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袁世金,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吴乾志,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世金诉被告吴乾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世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世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