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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友务与宁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务,宁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孙友务。被告宁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务与被告宁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友务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