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执字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执字第389号段xx与洪x、洪xx、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xx,洪x,洪x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道法执字389号申请执行人段xx,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四马桥镇xxx。被执行人洪x,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四马桥镇xxx。被执行人洪xx,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四马桥镇xxxx。被执行人唐xx,男,1969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9********,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富塘乡春秋xxxx。段xx与洪x、洪xx、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7)道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以(2008)道法执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唐xx所有的在广东省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粤B696**车辆安全风险押金50000元划转于吴xx名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xx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与原调解书内容相同,段xx又申请执行,故裁定如下:协助按本院(2008)道法执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将唐xx现有的在广东省深圳市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粤B696**车辆安全风险押金50000元划转于吴xx名下。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唐新德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