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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 告 李 某 某 诉 被 告 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徐某某,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