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 告 李 某 某 诉 被 告 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徐某某,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