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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终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王力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力军,李凤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香花。委托代理人刘树臣,石家庄市行唐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英,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永军,行唐县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王力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双方所争议道路的通行是否系村里规划由村民通行的道路,还是村民的承包地私自使用;其次双方所争议的道路是否系被上诉人的唯一通道,还是被上诉人原来有其它通行道路以及双方所争议道路应是被上诉人使用的道路,事实不清。在重审时应查明相关事实,并在查明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德利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