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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终字第0012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茆某某。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抓获,寄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次日被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茆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庐江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茆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茆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昊审 判 员  胡宏林代理审判员  汪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顺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