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孟武与藏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武,藏可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刘孟武,男,43岁。被告藏可鑫,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武与被告藏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