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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永付与梁福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谭永付。被执行人梁福仁。申请执行人谭永付与被执行人梁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来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福仁向申请执行人谭永付偿还借款本金327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9元,申请执行费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梁福仁是东矿已退休职工,除了在合山市矿区事务管理处有养老金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5年4月3日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直至本院裁定停止划拨为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福仁除了有养老金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本案不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合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健审 判 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