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奎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潍坊威纳尔网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威纳尔网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奎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威纳尔网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守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孟伟。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奎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