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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梅与杨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张梅被执行人杨传国本院受理的张梅与杨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传国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梅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传国已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梅借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