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魏清印与戴承洋、宁阳县联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清印,戴承洋,宁阳县联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葛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魏清印,居民。被执行人戴承洋,农民。被执行人宁阳县联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欣街359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学凤,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7759.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承洋在中国农业银行宁阳县支行62×××10帐户内存款456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