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瑞红与张慎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鲍清,系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崂字第××号),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崂字第××号)。二、查封原告韩某名下位于××(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梦涵 来自: